原則上,須經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滿20歲)承認,才會對該子女發生效力。
下面以未成年子女是否在保證書上簽名,分別予以說明。
一、只有法定代理人在保證書上代理未成年子女簽名,未成年子女本人並未簽名:
因為保證是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契約,
對於保證人有害無益,
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行為,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不得為之。
如父母仍代未成年子女與他人簽訂保證契約,
父母之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依民法第170條,
除非經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承認,否則對該名子女不生效力(註1)。
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