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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老人被遺棄時,在法律上要如何救濟?

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
對於年老喪失工作能力且無經濟能力之老年人,
如被子女遺棄,
該如何救濟呢?
一般而言,可透過下列法律途徑予以救濟:

一、提起遺棄罪之刑事告訴:
  1. 如已達無自救能力之程度,且無他人照料致有不能生存之虞時,可提起刑法第294條遺棄罪之告訴。
  2. 但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無法撤回告訴,請謹慎行使,以免後悔讓子女留下前科。
二、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民事訴訟:
  1. 受扶養權利人可對扶養義務人請求給付扶養費。
  2. 負擔他人扶養費用之扶養義務人,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其餘未盡義務之扶養義務人請求返還扶養費(註1)。
三、請求縣市政府社會局「安置」及「協助訴訟」:
  1.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可請求安置。安置的費用可先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再向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等)請求償還(老人福利法第41條)。 
  2. 老人生活貧困者,可向社會局申請租屋、醫藥費等補助(老年福利法第22、32條參照)。
  3. 子女若遺棄有扶養義務之父母時,社會局亦可對該子女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老人福利法第51條)
  4. 如不諳民刑事訴訟程序,可請求社會局協助對不盡扶養義務之人提告。

除此之外,還可以透過剝奪繼承權等方式制裁不孝子,詳情請參閱「未盡扶養義務的不肖子,在民事上會喪失什麼權利?」一文。


註釋:
註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一)莊  錄得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兄姐返還代為墊付父母之扶養費:

2.…次按,民法第1115條第1、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又按,應分擔扶養費用之一方,如因他方代為支付其應分擔之部分者,即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他方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代支付之扶養費用
按不當得利係一方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財產上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
所謂『財產上利益』為因一定事實之結果,改良其財產狀況,即以該事實之現在財產總額,與若無該事實時之財產總額相比較,來決定有無利益存在,因此積極的增加財產總額固屬得利,即便是消極的減免財產損失,亦屬之。

上訴人依法既與莊○錄同為莊○禮、莊白○珠之扶養義務人,應共同負擔扶養費用,對此而言,莊○錄對於應由上訴人負擔扶養費用部分,於法律上即無負擔之義務,而莊○錄為維持莊○禮、莊白○珠之生活已先行代墊支出之費用,上訴人因而毋庸再行給付,已使上訴人減少其消極財產而受有利益,致使莊仁錄受有損害,自構成不當得利之法律要件。」

2 則留言:

  1. 負擔他人扶養費用之扶養義務人,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其餘未盡義務之扶養義務人請求返還扶養費,可以嗎?為何法官問我可以用,不當得利的,向其餘未盡義務之扶養義務人請求返還扶養費嗎?要我查一查。目前二審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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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矢車菊您好:
    希望註1所引判決有助於您問題的解決。
    如仍有疑義,
    歡迎您約時間來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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