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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離婚後,對方濫用監護或探視權,怎麼辦?

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探視權之安排,
通常是由雙方協議或經法院裁定:
由父母之一方享有監護權,
未享有監護權之他方則享有探視權。

但令人擔心的是,
若享有探視權之他方,於探視時未善盡照顧之責(如小孩生病置之不理),甚至於探視後不願交還小孩;
或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任意阻撓他方探視,該如何處理?

一、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關於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探視時間、地點,
是經由法院之判決、裁定、和解
或經由法院、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你已擁有「執行名義」,
可在他方不配合履行時,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交付或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
若已向法院聲請「交付或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或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可對對方處以新台幣3萬~30萬元以下之怠金,或施以拘提、管收,迫使對方配合交付子女給你監護,或讓你行使探視權。
對於拒絕將子女交由監護權人監護者,更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聲請法院直接將子女交從對方手中取回給你監護。
但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說只限於「已取得執行名義」的情形 ,
若未取得執行名義,就要先要向法院起訴獲得勝訴或聲請法院、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有法院見解認為:
若法院將子女監護權判給你時,但子女仍在對方手上時;
雖然裁判主文只有載明子女監護權歸你,未記載對方應將子女交付給你;
為免法院監護權之判決形同具文,你仍可以用這份裁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子女交付給你(註1)。
二、聲請改定監護或探視方法:
另外,
為追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監護權歸屬或探視方法,經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定後,
享有探視權之他方,
於探視時如未善盡照顧之責,擔任監護人之一方得聲請法院改定探視方法(如減少探視時間、探視時需有監護人陪同等等);
反之,擔任監護人之一方若任意阻撓他方探視,他方亦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註2)。
關於法院依何標準裁定是否改定監護,其標準與「離婚時,該如何決定子女監護權」一文所載標準相同。
三、提起略誘罪告訴:
若對方施以強制力違反意願將所生子女,置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未予他方探視、監護之權,將構成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註3)。 
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規定:「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不輕。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切勿擅自以搶奪子女的方式為之。



註釋:


註1:
最高法院 89年台抗字第 367 號 民事裁定:
「請求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件之確定判決,經判命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一造任之,而未為他造應交付子女之宣示者,
倘子女猶在他造保護下,
該一造將無從行使或負擔對其子女之權利義務,
故解釋上即應認該確定判決所命由一造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內涵,當然含有他造應交付其保護下子女以使另一造得行使監護權之意義 。
苟其不交付子女,該一造自得依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交付子女, 始符該確定判決之意旨。」

註2: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兩造各應在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前提下,
遵守本院所定時間、方式、規則與子女會面交往,
以利未成年子女人格之健全發展。
又上開酌定,並非永久必然之安排,
兩造在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及探視會面時,
仍應以慎重之方式為行使,以期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若一方於探視子女時,對子女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情事時
或有以任何不正當方法阻撓他方行使探視權
他方均得訴請法院改定監護人變更會面之方式、期間」。

註3: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8刑事判決: 
「按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
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
父母之一方對他方施以強制力違反意願將所生子女,置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未予他方探視、監護之權
仍得成立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罪,而非單純民事監護權爭執,
有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95年台上字第6301號判決可資參照。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名,係對未成年人而設之特別處罰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不得再依該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25 則留言:

  1. 請問我跟前夫離婚了,想說小孩還小不忍心妹妹跟哥哥分開。所以把小孩監護權給前夫家。法院也判好探視權一個月第一週五六日。第三週五六日。可帶小孩回家過夜。而這個方式執行四個月後對方前面剛開始過年本來是換我接小孩。對方卻在前一天說因為我上次帶小孩出門。回來感冒了不讓我帶。我想說好不跟對方記教太多。後來有在讓我帶幾次。有幾次小孩回去感冒就怪我。蚊蟲咬傷也怪我。有一次傳訊息說哥哥生病。我說早上我在帶哥哥去看醫生。而後這次很過份說妹妹生病是我害的。我說如果兩個生病我承認是我的錯。一個你平什麼說是我的錯。而且小孩生病我也不願意還有上次接小孩。小孩生病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說是你的錯。他就很不高興說好那以後他自己顧。而後我要去接小孩傳訊息給他他也不太回也故意帶小孩出門打電話給他也不跟我說小孩在哪。我跟他說如果你在這樣我會去法院或跟律師說。他也不怕。後來我知道小孩在他姐姐那。可是我跟同事都是女生不敢去怕他會打我。因為以前他有打過我。警察說他們也不能管。那請問我該怎麼辦。他好像看準我一個人沒有人依靠想說他家有錢。他也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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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
    發現小孩生病,即立刻送診,應無濫用探視權之問題。
    另外,未成年人原則上要由父或母親自照顧,
    故離婚協議如未約定由對方的姐姐照顧,卻整天交由姐姐照顧,
    就有以取得監護權(親權)之一方未善盡照顧義務等理由,請求改定監護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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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想請問!如果生父不支付任何的教養費用或該儘的義務,可以申請取消探視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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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行的,扶養費不是行使探視權的對價。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對方給付扶養費或依不當得利返還您支出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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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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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律師你好..想請問一下剛打完監護權官司。法院也判給我了..但是我前妻可以利用寒暑假帶她回去..如果到時候我前妻把小孩藏起來不願交回來的話,我可以對她提起什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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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
      如本文所述,
      在民事上可聲請強制執行,命對方交付子女,
      或請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子女出境。
      刑事上刑事上則可提略誘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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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對方屢次用有看小孩的權利來家裡,目的是要見另一方,而且還一直狂打電話,動不動就跑來家裡說要談談,請他回去他就說他有看小孩的權利我們不能阻止,婚前有提告保護令了,但沒有錄音錄影,只有人證,通過的機會很小,但他的行為已經讓我們全家快瘋了,試問有什麼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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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律師您好,我在離婚時就有跟前妻白紙黑字約定好探視的時間跟方式,但當時我不懂法律流程,因而錯過了強制執行的權利,我的小孩因為被前妻阻撓見面,所以到了小學三年級才正式第一次在法院的協調室見面.
    但是協調後,本來又說好可以再見面,如今前妻又以小孩不認得我,覺得陌生害怕,甚至還是不願在我會面時告訴我小孩我是她的生父,任由小孩徬徨不知所措,再次拒絕會面,請問這樣如何再執行探視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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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
      您遇到的問題十分棘手。
      可以透過家事調解,重新約定探視方法。初期或許可以約定小孩與您通話、通信,並在母親陪同下與您在公共場所(如麥當勞、公園等)會面,熟悉後再單獨會面。
      如調解不成,亦可請求法院裁定適當的探視方法,讓您與孩子可以透過漸進的方式逐漸熟悉;而非片面採信母親說詞,認為小孩與您不親,即斷絕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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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要行使探視權,但是女方卻把時間定得很晚(晚上九點)在她家巷子口的全家,並且她及她母親都要全程陪同(我跟前丈母娘不合)這樣的方式算不算刻意刁難??我能有什麼作為??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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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認為探視方法不適當,可到法院調解適當的探視方法;如雙方調解成立,與判決有相同效力,爾後按調解內容探視即可。
      若無法調解成立,則可請法院就探視方法予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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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律師您好,(當初離婚時沒協議任何探視權的問題)想請問有探視權的那一方提出探視的要求(六日兩天),可是監護權這方只能給另一方一天(僅六)的探視時間,因為日這一天監護權這方要自己帶小孩,那這樣有違反對方行使探視的權利嗎?
    探視權的那方說她擁有每個月兩個六日的探視權利,想請問這是法律真的有此規定嗎?
    而那兩天是包含過夜嗎?
    感謝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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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如何行使探視權,法律沒有規定。
      但一般法院都認為探視權人每2週有1次帶子女外出照顧之機會,時間通常為週六上午到週日下午。
      若雙方離婚時未談妥探視權如何行使,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法,作為探視子女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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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最近我想看小孩但是我前夫電話都不接不然就是Line已讀不回,沒辦法協調看小孩的時間,請問是否我要去申請探視權讓它強制執行才有辦法看到小孩?還是要去哪裡申請探視權?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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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情況如此,
      恐怕只能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法;
      或以對方惡意阻止你們會面,不適合擔任監護人為由,聲請改定監護。
      之後再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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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對方可以讓我探視小孩子~但是不能讓我帶孩子在外面過夜~我跟他們說你們不能這樣限制~對方卻說早該在我放棄監護權的時候~就已經放棄我的權利了~他們這樣說~~我不能認同....我只是想探視小孩子~偶爾帶他們出來過夜而已~我很無助~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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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探視與監護是兩個獨立的權利,不是未行使監護權之一方就連帶喪失探視權。
      而一般探視權,都會給與外出照顧子女之機會。所以若無正當理由,對方不能限制您帶子女外出過夜。
      若對方不願讓您帶子女外出,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探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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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您好
    我爸爸和媽媽在不久前離婚
    我的監護權在媽媽
    我想與爸爸見面
    但媽媽阻止
    還威脅我
    若我與爸爸見面
    她將會對我爸爸提出誘拐訴訟
    我還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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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所以,您可請社福機關或請老師與父親聯繫,由您父親或由您自己向法院主張要與父親會面交往,或改由父親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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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律師你好,我與前妻離婚時有協議探視時間為每月第2.4週星期五晚上至星期日晚時間,但近期前妻要求平日要視訊及通話及要安排與小孩出門時間,並說她是使用親權及探視權,但我已依協議內容時間給前妻,且現在前妻的方式已造成我家的困擾,是否可平日不實施探視及通話,且有多次不按協議時間準時回來,平日不實施探視會有什麼違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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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外出照顧外,平日一般通信接見,在不影響作息之情況下,是應該獲得准許的。若已影響作息,造成困擾,可向法院聲請調解協商平日探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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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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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請你前夫隔週探視,並具狀向承審法院說明你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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