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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1日 星期日

停車位買賣問題簡介

停車位相關法律關係複雜,引起的訴訟已不在少數,為避免發生無謂爭議,對於停車位法律問題宜有下列基本的認識。

停車位的種類主要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所謂「法定停車位」,是指依建築法規之規定所附建的停車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

「增設停車位」則是由起造人自行增設的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則是依政府鼓勵增設停車位空間所制定的辦法所增設供公眾使用的停車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

至於如何分辨所購得停車位之種類?因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准建築執照之設計圖說時,在每一停車位上均有明確標示為法定、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消費者在購買時可請求建設公司提供設計圖說供消費者查閱。

區分停車位種類的主要意義在於:

「法定停車位」須隨主建物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所有權須登記為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不能將所有權賣給主建物所有人以外之人,但可以透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定「分管契約」的方式取得「使用權」,約定給本棟大樓中的特定住戶專用。

反之,「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則得以獨立產權單獨移轉。

其中「增設停車位」,其使用及構造能與法定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獨立區隔者,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取得獨立的產權,且可以自由出賣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至於「獎勵停車位」則是為紓解停車位不足的困擾,以獎勵停車位開放供公眾使用,尚須在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平面圖上加註「於○層增設公共停車空間○輛供公眾使用」。

但不論何種停車位,其所有權人皆受規約之約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並接受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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