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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被害人可否對少年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

答案是:
一、若該少年經檢察官審查起訴、少年法院以刑事審判,
       可對該少年提起民事附帶損害賠償。

若少年是在「少年法院」接受刑事程序審判(如高雄少家法院),被害人應對少年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由少年法院一併審理民事附帶刑事。
若少年是在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接受刑事審判,被害人在少年法庭審理期間對少年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後,少年法院得將刑事附帶民事移送該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註1)。


二、若未經檢察官審查起訴及少年法院以刑事審判,該少年只受「保護處分」或「不付審  理」時,
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少年「保護處分」、「不付審理」都不是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為之,且少年事件處理法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之規定,所以都不能透過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請求損害賠償,只能個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註釋:


註 1:

研討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71號法律問題
    法律問題:
台灣高雄少年法院(轄區含高雄、屏東)成立後,如甲少年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向該院少年刑事庭起訴後,被害人之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認該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否合議裁定移送台灣高雄或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
甲說:否定說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之文義解釋,須移送「同一法院」之民事庭始可。故應由少年法院少年刑事庭自行審理判決。
 乙說:肯定說。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之1規定,少年法院並無設置民事庭,而該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若不能移送同區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將有違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精神。
    研究意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之1之規定,「少年法院分設刑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處…佐理員」,並無民事庭之設,則少年法院刑事庭受理刑事訴訟案件 ,如被害人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之有管轄權之 普通地方法院民事庭,即與受理該刑事訴訟之少年法院刑事庭,非屬同一法院,少年法院刑事庭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該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裁定移送 於有民事事件管轄權之普通地方法院民事庭審判。原提案討論意見之兩說,應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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