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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8日 星期五

專利法修正後,關於損害賠償,應依舊法還是依新法請求?

答案是:
應依舊法,即依侵權時之條文請求損害賠償,而非依侵權後新修正之條文請求(註1)。

例如:
新專利法於102年1月1日施行,
對於100年1月1日所發生侵害專利之行為,專利權人仍應依舊法,而非依102年1月1日之新法請求損害賠償。



註1: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按專利法雖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經行政院核定於102年1月1日施行,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之時間為100年4月22日起至100年12月27日止,是以系爭專利權是否受到侵害,應以當時有效之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為法規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997號民事判決參照,下稱修正前專利法)」。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7號民事判決:
「按不能期待人民遵守尚未公布施行之法令,此為法令不溯既往原則。
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專利權之期間為85年8月30日至88年5月17日,
是以系爭專利權是否受到侵害,
應以當時有效之專利法為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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