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麼情況下檢察官會不准易科罰金:
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
受刑人因此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時,
檢察官是否就一定會准許易科罰金呢?
答案是:
只有少數情況不允許。
檢察官例外不允許易科罰金的情形如下:
一、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時:
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若檢察官認定讓被告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時,就不可讓被告易科罰金(註2)。所謂「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一)一般是指(註3):
- 3犯以上且每犯皆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累犯。
- 3犯以上施用毒品者 (其實,就同一罪名3犯以上者,例如3犯酒駕、詐欺、暴力討債者,實務上也經常不准易科罰金) 。
- 數罪併罰,有4罪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例如:從事詐騙集團被法院判決數個詐欺罪)。
- 前因故意犯罪而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 前因故意犯罪於假釋中,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二)下列情形也很容易被拒絕易科罰金:
-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超過1年以上。
- 詐欺既遂,取得高額犯罪所得。
二、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數罪併罰時:
依102年1月23日新修訂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 除非受刑人自行向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否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不能併合處罰的。只要「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得易科罰金之罪」就可以單獨易科罰金(註4)。
法官雖宣告得易科罰金,但受刑人自行聲請將法院准許易科罰金的案件與不准易科罰金之他案合併執行時,也會導致不准易科罰金的情形發生(註5)。
因此,當被告另有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時,若想易科罰金,建議不要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貳、若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要如何救濟?
一、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規定,以書狀向法院聲明異議 ,請求法院准予易科罰金(註6)。
二、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指「在判決主文有記載被告有期徒刑多久及易科罰金標準」之法院(註7)。
例如:
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有罪,在判決主文記載有期徒刑多久及易科罰金標準,
被告上訴高等法院,
1.如高等法院未在主文宣告被告有期徒刑多久及易科罰金標準,只記載「上訴駁回」時,
因在主文記載有期徒刑多久、易科罰金標準的只有地方法院的判決,高等法院沒有,
所以「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指地方法院而非高等法院;
2.如高等法院主文記載「原判決撤銷」,並記載被告有期徒刑多久及易科罰金標準,
這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就是指高等法院。
註1: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改進要點第4條第2項第12款:
「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者,以從寬核准為原則,
「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者,以從寬核准為原則,
其不准易科者
,應報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
已發監執行者,如發現有得易科之新原因,經受刑人聲請後,准駁與否,均應報請檢察長核定。」
註5:
註6:
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
註2: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
註3: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條第8、9款: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
註3: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條第8、9款: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
- 3犯以上且每犯皆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累犯。
- 前因故意犯罪而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 前因故意犯罪於假釋中,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 3犯以上施用毒品者。
- 數罪併罰,有4罪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
- 經通緝或拘提到案者。
- 因有逃亡或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而於執行時仍在押者,或另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於執行時仍在押者。
- 前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嗣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致執行原宣告之徒刑或拘役者。
- 前經緩刑或緩起訴處分附帶命提供義務勞務,未依規定履行義務勞務而被撤銷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 有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其他事由者。
以上規定雖是針對易服社會勞動所作,但都涉及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解釋,所以在裁量是否易科罰金的場合,仍有相當之參考價值。
註4:
一、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安定性,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爰增訂但書規定。
刑法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
定之。
102.1.23立法理由:
二、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一項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
三、增列第2項,規範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方法所規定之情形,以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
註5:
大法官釋字第679號解釋:
「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
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
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
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
目的洵屬正當,
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
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
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
註6:
大法官釋字第245號解釋:
「受號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科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認為有理由而為撤銷之裁定者,
除依裁定意旨得由檢察官重行為適當之斟酌外,
如有必要法院自非不得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
此與本院院解字第2939號及院字第1387號解釋所釋情形不同 。」
註7:
「受號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科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認為有理由而為撤銷之裁定者,
除依裁定意旨得由檢察官重行為適當之斟酌外,
如有必要法院自非不得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
此與本院院解字第2939號及院字第1387號解釋所釋情形不同 。」
註7: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
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那請問翁律師,如果開庭時,跟法官協商合意後,法官已准許易科,也確定不得上訴,但執行檢察官卻不准易科,這時,我該向法院聲請准許易科,還是入監後再遞異議呢?(我是本刑五年以下,被判六個月) 懇請回答……謝謝翁律師!
回覆刪除您好:
回覆刪除只要檢察官作出不准易科之執行指揮處分,就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
翁律師您好
回覆刪除想請問一下
我因為之前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17歲)
因為被抓到後想說坦承應該會比較好
所以就完全坦承了交易的次數一共六次
最後被法官判一罪三個月合併後一年兩個月
我當時打去法院問書記官說法官是要讓我用易科罰金的方式做處分
但是檢察官有最後的決定權
因為我看您上述刑期超過一年又加上我有六罪
雖然我是初犯沒有前科
我很擔心他不願意
因為前陣子收到執行通知單後打去地檢署問
書記官回答我說因為刑期比較長他不敢保證
要當天檢察官才會決定
這樣檢察官同意我易科的機會高嗎?
您好:
回覆刪除以上只是通案概況,
對於個案執行檢察官仍有裁量是否易科罰金之權限,故歉難回答您的問題。
檢察官如作出不准易科之執行指揮處分,仍可以參考本文內容向法院聲明異議。
W律師您好:
回覆刪除我因妨礙風化擔任車伕被捉3次,第一次被判二個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已執行完畢),第二次被判三個月同樣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要在這個月底去報到,第三次則尚未判決下來;實在是因家境不好,又無法聲請中低收入戶,今年老爸長期住院,需負擔龐大醫療費用,可是5月底走了,喪葬費用還跟親契借貸,痛定思痛悔悟不已,從今爾後決不在做違法的工作,還要照顧年邁的老媽,問題來了:
ㄧ.第三次簡易判決下來,可易科罰金的前題下是否還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二.累犯三次以上,未收矯正之效不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是有包含第三次嗎?
三.可否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合併執行?
懇求解答感恩
您好:
刪除1.若不許易服社會勞動,不妨聲請易科罰金。
2.3次以上,有包含第3次。
3.若第3案是在第2案判決確定前所犯,可聲請合併執行。
律師你好
回覆刪除請問一次勒戒,一次判刑,這次有抓到,勒戒算不算一次。謝謝
您好:勒戒並非執行有期徒刑,不算累犯。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