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101年9月6以後,接到交通罰單要怎麼辦(救濟)?

為因應行政訴訟法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從101年9月6以後,
接獲警方開單,救濟程序如下:

一、向交通事件裁決所「陳述意見」:

在接獲警方所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15日內
向裁決機關(即應到案處所所載監理站裁決所)提出「陳述書」陳述不服舉發之意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

二、向地方法院行政庭「起訴」:

若處罰機關不接受「陳述書」之主張而仍予裁罰,
可在監理站、裁決所「裁決書」(註1)送達後30日內,以裁決所為被告,
地方法院行政庭起訴(撤銷訴訟)。
起訴應繳裁判費300元。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也就是法院可以不用開庭,就下判決。

三、向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如不服地方法院判決,
可在收到地方法院判決書20日內
以地方法院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救濟。
提起上訴應繳裁判費750元。
高等行政法院如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時,可將案件裁定移轉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註釋:
註1: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監理站、裁決所所製作之裁決書為對象;
而非以警察局舉發通知單或函文為對象。
如起訴時誤以警局舉發通知單或函文為對象,
應即刻促請監理站、裁決所製作裁決書,補提予行政法院審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