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裁決機關(即應到案處所所載監理站、裁決所)提出「陳述書」陳述不服舉發之意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
二、向地方法院行政庭「起訴」:
若處罰機關不接受「陳述書」之主張而仍予裁罰,
二、向地方法院行政庭「起訴」:
若處罰機關不接受「陳述書」之主張而仍予裁罰,
可在監理站、裁決所「裁決書」(註1)送達後30日內,以裁決所為被告,
向地方法院行政庭起訴(撤銷訴訟)。
起訴應繳裁判費300元。
向地方法院行政庭起訴(撤銷訴訟)。
起訴應繳裁判費300元。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也就是法院可以不用開庭,就下判決。
三、向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如不服地方法院判決,
可在收到地方法院判決書20日內,
以地方法院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救濟。
提起上訴應繳裁判費750元。
高等行政法院如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時,可將案件裁定移轉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註釋:
註1: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監理站、裁決所所製作之裁決書為對象;
而非以警察局舉發通知單或函文為對象。
如起訴時誤以警局舉發通知單或函文為對象,
應即刻促請監理站、裁決所製作裁決書,補提予行政法院審理。
註釋:
註1: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監理站、裁決所所製作之裁決書為對象;
而非以警察局舉發通知單或函文為對象。
如起訴時誤以警局舉發通知單或函文為對象,
應即刻促請監理站、裁決所製作裁決書,補提予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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