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間的「訴訟代表權」迷思
許多人認為,一旦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原本的董事會就瓦解了,一切都得由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說了算。然而,當損害公司權益的人正是那群「法定清算人」(原董事)時,公司該如何自保?
本案由 洪梅芬律師、涂欣成律師、李政儒律師 代理,成功於最高法院翻轉原審「不受理」之見解,確立了清算期間公司監督機制的存續性。
清算期間的「訴訟代表權」迷思
許多人認為,一旦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原本的董事會就瓦解了,一切都得由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說了算。然而,當損害公司權益的人正是那群「法定清算人」(原董事)時,公司該如何自保?
本案由 洪梅芬律師、涂欣成律師、李政儒律師 代理,成功於最高法院翻轉原審「不受理」之見解,確立了清算期間公司監督機制的存續性。
在人情壓力下,或是為了領取幾千塊的車馬費,許多人會答應幫朋友「掛名」當公司的負責人。心理想著:反正我又不參與經營,應該沒事吧?
事實上,這是一個極高風險的法律地雷。法律看的不只是你的頭銜,更是你應負的責任。
關於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明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故董事為有限公司執行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之人,為有限公司之必要機關。
另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後段,董事應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故只有具備股東身分,且有「行為能力」即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股東才有資格擔任董事。
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
創業初期,第一步往往是設立公司,而公司名稱的命名就是一大關鍵。不僅關係到企業形象與辨識度,也涉及法律上的核准與保護問題。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公司名稱通過登記,就享有對該名稱的專屬權,事實並非如此。本文將說明公司名稱的命名原則與法律限制,並提醒企業主:公司名稱登記不等於商標權,要避免權利爭議,務必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
司法實務中,常見公司未實際召開股東會,卻貪圖便利,假造股東會會議紀錄而招致偽造文書等刑事糾紛之案例。既然台灣中小企業多屬家族企業,若公司事務須由股東行使表決權同意時,是否一定都要大費周章的召開股東會決議?對此問題,應視公司種類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