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董事會原則上由董事長召集。但在特定情況下,少數董事(或股東透過選任之董事)確實有自行召開董事會的機制。
關於您詢問的要件與主席擔任者,說明如下:
一 、少數董事自行召集之要件
根據《公司法》第 203 條及第 203 條之 1,少數董事欲自行召開董事會,主要分為以下兩種路徑:
1. 屆期首屆董事會之召集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最高票當選董事)召集。
要件: 應於改選後 15 日內召開。
特殊情況: 若最高票董事不為召集,得由過半數當選董事自行召集。
2.董事長不召集時之自行召集(多數派路徑)
依據《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 項:
過半數請求: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自行召集權: 若請求提出後 15 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集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二、 由誰擔任主席?
主席的產生方式,依據召集的路徑而有所不同:
1.正常召集或首屆首召
一般情況: 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首屆第一次董事會: 由最高票當選之董事擔任主席(若由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則由其推選一人擔任)。
2. 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時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7 條(非公開發行公司通常亦參照此原則或章程規定):
由 自行召集的董事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三、重要提醒:股東 vs 董事
法律實務上必須區分 股東 與 董事:
股東 原則上無法直接召開董事會。股東若不滿現狀,通常是依《公司法》第 173 條或第 173 條之 1 召開 股東臨時會。
若少數股東同時具有 董事身份,且符合 過半數董事 的門檻,才能依上述第 203 條之 1 行使自行召集董事會之權利。
若該少數董事人數未達過半,目前法律並未賦予少數董事(如單一董事)在董事長仍正常運作下強行召集董事會的權力。
公司法
- 第 203 條
...
IV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一項或前項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
- 第 203-1 條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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