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7日 星期二

人頭帳戶案的曙光:高院 113 上訴 318 號判決突破「未必故意」的論證定見

法律實務的現狀:政府宣導等於「你一定知道」?

在當前的刑事司法實務中,涉及「提供金融帳戶」的被告往往陷入一種法律困境。
多數法院傾向採取較為嚴苛的見解:認為政府與金融機構已長期透過媒體宣導「不可交付帳戶」,
因此認定一般民眾只要交出存摺、密碼,主觀上就具備了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

然而,這種論證方式在【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318 號刑事判決】中,得到了極具意義的修正。

本案核心觀點:宣導廣度不等於個案認知!

2026年4月1日 星期三

少數董事自行召開董事會,要件為何?由誰擔任主席?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董事會原則上由董事長召集。但在特定情況下,少數董事(或股東透過選任之董事)確實有自行召開董事會的機制。

只是掛名公司負責人沒關係?小心換來刑事與賠償責任

在人情壓力下,或是為了領取幾千塊的車馬費,許多人會答應幫朋友「掛名」當公司的負責人。心理想著:反正我又不參與經營,應該沒事吧?

事實上,這是一個極高風險的法律地雷。法律看的不只是你的頭銜,更是你應負的責任。

2026年3月30日 星期一

保險強制執行全攻略

當法院的扣押命令寄到保險公司,許多人第一反應是絕望:「我存了一輩子的救命錢,難道真的要被收走了嗎?」

特別是持有早期「還本型醫療險」的保戶,保單裡可能累積了數十萬的解約金。

但在 2026 年的今天,法律已經給了我們多層防禦盾牌。

只要搞懂這 「四層過濾流程」,你就有機會保住這份醫療安全網。

2026年3月24日 星期二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想要解除警示帳戶,必須等案件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後(如取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或判決執行完畢),由當事人向 原通報機關(警察局) 申請。

2026年3月19日 星期四

定金處理與紅單規範:慎防「不利條款」導致的重罰

這是目前銷售端最容易觸法的地雷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第 5 項,收受定金或購屋預約單(紅單)時,必須訂立書面契據並確立標的與價金。更重要的是,該契約不得約定保留出售權、保留簽約權,或任何不利於買受人的事項。

預售屋契約中最容易被罰錢的2大問題

隨著《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施行,主管機關對預售屋交易之監理,已由過往抽查模式,轉為結合實價登錄與契約審查之精準檢核。對建築開發業者而言,預售屋買賣契約不僅為交易工具,更是行政法規遵循之核心載體。倘契約內容違反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規定,按戶(棟)處以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在大型開發案中,契約條文之細微瑕疵,即可能累積為高額裁罰風險,實不容忽視。

本文聚焦於實務上最易產生違規之兩大面向:「基礎設施費用負擔」與「面積誤差找補機制」,析論其法規內涵與風險控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