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2日 星期三

公司解散清算後,還能對董事提告嗎?解析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819 號判決

清算期間的「訴訟代表權」迷思

許多人認為,一旦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原本的董事會就瓦解了,一切都得由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說了算。然而,當損害公司權益的人正是那群「法定清算人」(原董事)時,公司該如何自保?

本案由 洪梅芬律師、涂欣成律師、李政儒律師 代理,成功於最高法院翻轉原審「不受理」之見解,確立了清算期間公司監督機制的存續性。

詐欺案被告必讀:如何爭取減刑?自白、自首與繳回犯罪所得的法律要點

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政府對於詐欺、洗錢及組織犯罪的打擊力度空前加強,尤其是新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上路後,相關刑責變得更重。

然而,法律也為願意悔改、配合辦案的被告提供了「寬待處分」的誘因。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捲入相關案件,了解 自白減刑 與 自首減刑 的具體規定至關重要。

2026年4月15日 星期三

告訴再議駁回還有救嗎? 簡介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在法律實務中,很多人以為當檢察官給予 不起訴處分,且向高檢署提出的 再議 也被駁回後,這場官司就徹底劃下句點了。其實,法律還留了一扇窗,那就是 2023 年全新改制的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制度。

2026年4月14日 星期二

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後,債權人出現了怎麼辦?限定繼承「清償」三部曲

當我們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並拿到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通常會有一段 6 個月以上 的債權報明期間。這段時間如果債權人紛紛上門主張債權,身為繼承人該如何合法清償?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導致原本的「限定責任」破功,甚至要用自己的口袋賠償。

以下根據《民法》與《家事事件法》整理出繼承人必知的清償準則:

2026年4月7日 星期二

人頭帳戶案的曙光:高院 113 上訴 318 號判決突破「未必故意」的論證定見

法律實務的現狀:政府宣導等於「你一定知道」?

在當前的刑事司法實務中,涉及「提供金融帳戶」的被告往往陷入一種法律困境。
多數法院傾向採取較為嚴苛的見解:認為政府與金融機構已長期透過媒體宣導「不可交付帳戶」,
因此認定一般民眾只要交出存摺、密碼,主觀上就具備了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

然而,這種論證方式在【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318 號刑事判決】中,得到了極具意義的修正。

本案核心觀點:宣導廣度不等於個案認知!

2026年4月1日 星期三

少數董事自行召開董事會,要件為何?由誰擔任主席?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董事會原則上由董事長召集。但在特定情況下,少數董事(或股東透過選任之董事)確實有自行召開董事會的機制。

只是掛名公司負責人沒關係?小心換來刑事與賠償責任

在人情壓力下,或是為了領取幾千塊的車馬費,許多人會答應幫朋友「掛名」當公司的負責人。心理想著:反正我又不參與經營,應該沒事吧?

事實上,這是一個極高風險的法律地雷。法律看的不只是你的頭銜,更是你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