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間的「訴訟代表權」迷思
許多人認為,一旦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原本的董事會就瓦解了,一切都得由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說了算。然而,當損害公司權益的人正是那群「法定清算人」(原董事)時,公司該如何自保?
本案由 洪梅芬律師、涂欣成律師、李政儒律師 代理,成功於最高法院翻轉原審「不受理」之見解,確立了清算期間公司監督機制的存續性。
清算期間的「訴訟代表權」迷思
許多人認為,一旦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原本的董事會就瓦解了,一切都得由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說了算。然而,當損害公司權益的人正是那群「法定清算人」(原董事)時,公司該如何自保?
本案由 洪梅芬律師、涂欣成律師、李政儒律師 代理,成功於最高法院翻轉原審「不受理」之見解,確立了清算期間公司監督機制的存續性。
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政府對於詐欺、洗錢及組織犯罪的打擊力度空前加強,尤其是新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上路後,相關刑責變得更重。
然而,法律也為願意悔改、配合辦案的被告提供了「寬待處分」的誘因。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捲入相關案件,了解 自白減刑 與 自首減刑 的具體規定至關重要。
以下根據《民法》與《家事事件法》整理出繼承人必知的清償準則:
法律實務的現狀:政府宣導等於「你一定知道」?
在當前的刑事司法實務中,涉及「提供金融帳戶」的被告往往陷入一種法律困境。
多數法院傾向採取較為嚴苛的見解:認為政府與金融機構已長期透過媒體宣導「不可交付帳戶」,
因此認定一般民眾只要交出存摺、密碼,主觀上就具備了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
然而,這種論證方式在【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318 號刑事判決】中,得到了極具意義的修正。
本案核心觀點:宣導廣度不等於個案認知!
在人情壓力下,或是為了領取幾千塊的車馬費,許多人會答應幫朋友「掛名」當公司的負責人。心理想著:反正我又不參與經營,應該沒事吧?
事實上,這是一個極高風險的法律地雷。法律看的不只是你的頭銜,更是你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