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7日 星期三

同一詐騙集團車手被先後起訴,前案的緩刑會被撤銷嗎?

被認定詐騙集團面交車手或收水,

如果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好不容易在法院爭取到緩刑,最怕的就是突然又收到另一張傳票。

實務上非常常見一種情況:

車手在同一天或同一段時間內,向不同的被害人收取贓款。

因為各個被害人報案的時間不同,或是警方追查金流的進度有落差,導致同一個集團、同一天的犯罪行為,被檢警 拆 案 起 訴。

當「前案」已經判決緩刑確定,突然冒出來的「後案」被判刑時,前案的緩刑會不會被撤銷,導致必須入監服刑?我們透過兩則高等法院的最新裁定,從「應撤銷」與「得撤銷」兩個實務主題來為大家解析。

一、當後案判刑超過 6 個月(「應」撤銷緩刑的例外):

依據刑法第 75 條規定,如果在緩刑期內,因為緩刑前犯的罪,被判處 超 過 6 個 月 有期徒刑確定,原則上是「應撤銷」緩刑。也就是說,法官沒有選擇的餘地,必須把你的緩刑撤銷。

但實務上有一種「救命例外」。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849 號刑事裁定的見解,如果這兩個案件本來就可以合併審理,只是因為檢方分開起訴,且 被告在審理前案時,已經主動向法官陳報還有後案正在審理中 。

如果前案法官在「明知有後案」的情況下,依然給予緩刑,甚至兩案的法官為了給予自新機會,刻意選在 同 一 天 宣 判 並雙雙給予緩刑。檢察官就不能只因為後續判決書送達的時間差,導致兩案「確定日期」不同,就回頭要求撤銷前案的緩刑。法院認為,這樣不僅有違公平原則,也違反了法律上的禁反言(誠信)原則。

二、當後案判刑 6 個月以下(「得」撤銷緩刑)

如果後案判處的是 6 個 月 以 下 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依據刑法第 75 條之 1 規定,屬於「得撤銷」緩刑。這代表法官有 裁 量 權 ,必須審查這個緩刑是不是真的「難收預期效果」,才能決定要不要撤銷。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87 號刑事裁定的見解,如果遇到檢察官聲請撤銷,被告有非常大的空間可以防禦,法院不撤銷緩刑的關鍵理由通常包含:

(一)犯罪時間重疊:
前案與後案的犯罪時間都在同一天或相近時間。這代表被告並不是在「被宣告緩刑之後」還不知悔改去犯罪,不能用一般再犯的惡意來評價。

(二)填補損害的誠意:
被告在緩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例如完成法治教育),且積極用自己的工作收入與後案的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這就證明了司法審判已經產生警惕與教化的效用。

(三)程序切割的不公:
同一集團的犯行,僅因偵查機關進度不同而分別判決。法院認為,不能因為這種國家機關程序上的偶然,就輕易剝奪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三、遇到拆案起訴該怎麼辦?

如果發現自己參與同一個詐騙集團的行為,被拆分成多個案件偵辦, 絕 對 不 能 心 存 僥 倖 隱瞞法官。

正確的做法是,在開庭時主動向法官與檢察官陳明還有其他案件正在進行,請求法院評估合併審理,或是在量刑時一併考量。同時,盡最大努力與所有案件的被害人達成和解,這才是保住緩刑、免於入監的最有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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