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 星期一

公司一定要召開股東會嗎?

司法實務中,常見公司未實際召開股東會,卻貪圖便利,假造股東會會議紀錄而招致偽造文書等刑事糾紛之案例。既然台灣中小企業多屬家族企業,若公司事務須由股東行使表決權同意時,是否一定都要大費周章的召開股東會決議?對此問題,應視公司種類而定。

一、 有限公司

關於股東同意的部份,公司法於第三章「有限公司」只規定「一定比例以上表決權同意」而已,所以有限公司不須召集股東會,由個別股東表示同意與否即可。至於表示同意的方法,建議以書面為之較妥,以免將來出現爭議。

二、 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股東同意的部份,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須要透過股東會來進行。例外的情況之一,由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如甲公司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之情形),因為股東只有1人,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也就是只開董事會,不用開股東會(公司法第128條之1參照)。至於股東會開會的方式,若章程有規定股東會可以視訊方式為之,就可以透過視訊會議的方式開股東會,股東以視訊方式參加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公司法第172條之2參照)。

三、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一) 民國104年9月4日以後,公司法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小公司,104年9月4日修法前,固可選擇「有限公司」,但有限公司股東出資之轉讓限制較多,須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才能轉讓出資額;若是董事,更要得到其他股東表決權2/3以上同意才能轉讓(公司法第111條參照),故有不少小公司選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設立。但股份有限公司有許多針對大公司的設計,例如繁複的股東會召集、開會規定,對於小公司而言,形同小孩穿大人衣服,造成適用上的困擾。因此,公司法新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讓小公司可以保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並可減少專門針對大公司設計的繁複程序。

(二) 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訂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謂股份轉讓限制,例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股東會或董事會事前之同意;或股東可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購之條款。

(三)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一樣,可在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方式為之;以視訊方式參加者,視同親自出席股東會(公司法第356條之8第1、2項參照)。另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進一步規定,可經由全體股東同意,以章程明訂股東會可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無須實際集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公司法第356條之8第3、4項,經濟部104年8月28日經商字第10402423340號函參照)。

四、 公司組織之變更

公司設立後,有限公司得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參照);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但可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4參照);另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3參照)。亦即,公司設立後可依實際運作及需求,調整公司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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