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9日 星期四

定金處理與紅單規範:慎防「不利條款」導致的重罰

這是目前銷售端最容易觸法的地雷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第 5 項,收受定金或購屋預約單(紅單)時,必須訂立書面契據並確立標的與價金。更重要的是,該契約不得約定保留出售權、保留簽約權,或任何不利於買受人的事項。

1. 沒收定金的法律界限

許多業者習慣在紅單或預約單中標註:「若買方未如期補足定金或辦理簽約,則視為違約,所繳定金全數沒收。」這種約定極具風險。

原因在於,定金的返還與沒收應回歸《民法》第 249 條之框架:

契約履行時:定金返還或折抵價金。

買方責任(可歸責於付定人):定金方得沒收。

賣方責任(可歸責於受定人):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

不可歸責於雙方(如天災或法定原因):定金應全數返還。

若建商的約定較民法更不利於買方(例如:不論是否可歸責買方,一律沒收定金),即構成違法。依據條文,只要「約定不利事項」的行為發生,無論後續有無實際沒收定金,主管機關均可按戶處 1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重罰。

2. 紅單轉售禁令

業者在銷售時亦有督導義務,購屋預約單(紅單)之買受人嚴禁將該契據轉售予第三人。一旦發生違規轉售情形,同樣將面臨每戶最高 100 萬元的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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