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解除警示帳戶,必須等案件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後(如取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或判決執行完畢),由當事人向 原通報機關(警察局) 申請。
一、 解除 5 步驟
- 取得證明文件:確認案件結果,領取處分書或判決執行完畢證明。
- 向警方申請:攜帶身分證與證明文件,至原通報警察機關偵查隊填寫「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
- 核發公文:申請後約 3 到 5 天,警方會發出解除警示公文。
- 銀行作業:銀行端在收到公文後,約需 1 到 2 週 進行內部系統同步。
- 確認復歸:致電銀行確認狀態解除,帳戶即可恢復正常交易。
二、 必備文件清單
- 身分證 正本。
- 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可至警政署官網下載或現場領取)。
- 司法判決相關證明(擇一):
- 不起訴處分書 / 緩起訴處分書 / 刑事判決書 / 罰金繳納收據或執行完畢證明
三、 預估時程
- 法律審理期:從被通報到案件終結,通常需 半年以上。
- 警局受理期:遞交申請後約 3 到 5 個工作天。
- 金融同步期:銀行收到公文到正式解鎖,約需 7 到 14 個工作天。
四、若完全不主動申請,依規定警示期限為自通報起算 2 年 自動失效(除非原機關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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