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損害賠償發生前;
或損害雖已發生,但金額未確定前,
雇主都不可以直接從勞工薪資扣款抵銷損害賠償(註1)。
註1:
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 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按件計酬者亦同;
同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其立法目的乃在於確保勞工及其家屬生活必須之最低需求 。
是以,雇主對於勞工所負給付薪資之債務,
在其對於勞工之債權請求權之範圍、金額確定前,
為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依債之性質 不能抵銷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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