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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5日 星期六

數罪併罰超過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嗎?

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

所以,數罪併罰導致執行刑超過6個月時,若符合下列情形,還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一、所犯數罪中,沒有一罪被宣告超過6月以上之有期徒刑:

因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才能易科罰金;所以,所犯數罪中若有一罪是:

  1.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者(如偽造有價證券(如偽造本票)、強制性交罪、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等罪),就不能易科罰金的。
  2. 若所犯罪名最重本刑雖未超過5年,但該罪「最輕本刑超過6月以上者」(如偽造公文書、傷害致重傷等罪),因法院原則上須宣告有期徒刑6月以上,基本上也是無法易科罰金的。
  3. 所犯數罪之罪名,其最重本刑雖未超過5年,最輕本刑亦未超過6月以上(如偽造私文書、傷害罪、侵占罪、詐欺等罪),但法院仍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時,就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之罪也不能易科罰金。


二、准予易科罰金,不會「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1. 若所犯超過4罪,仍極有可能會被認定只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被檢察官認為應發監執行。
  2. 其餘「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詳見「什麼情況下,檢察官會不准易科罰金?要如何救濟?」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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