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未確定之本票裁定,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答案是:
可以的

理由如下: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
對於裁定之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均別無抗告得停止執行之特別規定,故以之為執行名義時,自無庸裁定確定。

對於許可執行之裁定提出抗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僅構成裁定停止之事由,抗告人應向抗告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並繳交擔保金後,始得停止執行,亦足徵對於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抗告,並不影響其執行力。

債權人如以未確定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依向來實務見解認為法院可予核發債權憑證(司法院81年8月21日(81)廳民二字第13793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研究意見),

本票裁定不必確定即具執行力(註1)。 


註釋:
註 1:
此為民國 89 年 12 月 11 日「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9期研究專輯  第1則」之研討結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