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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交付子女、會面交往之裁定,要等到裁定確定後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法院已經判決你可以依裁定所載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或已裁定對方要將未成年子女交付給你時,對方卻在抗告期間內提起抗告。
這時法院裁定尚未確定,你可否拿法院裁定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法院強制力,要求對方交付子女,或讓你探視子女?

答案是:
不必等到裁定確定,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理由在於非訟事件法第127條第1、3項規定:
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為酌定、改定或變更時,得命交付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第1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足見此等裁定可作為執行名義。

再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之規定可知,此等執行名義無須確定就有執行名義。

另外,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也規定: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暫時處分之裁定及依本法第90條第1項所為回復原狀之裁定,亦得為執行名義。
債權人執得為執行名義之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聲請強制執行,無庸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強制執行時,應注意該裁判是否已合法抗告、上訴。」

至於透過法院和解、調解決定交付子女、會面交往之情形,請參閱「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等事件,在法院達成和解後,可否聲請強制執行?」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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