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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等事件,在法院達成和解後,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答案是:
可以的

因為

非訟事件法第129條規定:
「第127條事件(註1)處理中,夫妻雙方對該事件達成協議,而其協議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其協議內容記載於筆錄。 第1項記載於筆錄之協議得為執行名義。」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第1項前段: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所以,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等事件,在法院達成和解、調解後,就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但要注意的是
以上所說是在法院作成和解筆錄才有的效力,
若是私下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不能直接拿來聲請強制執行的,
仍要透過法院裁定或在法院達成和解、調解,才可改以裁定或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等家事裁定之執行問題,詳見「交付子女、會面交往之裁定,要等到裁定確定後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一文。


注釋:

註 1:

非訟事件法 第127條:

「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為酌定、改定或變更時,得命交付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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