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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未盡扶養義務的不肖子,在民事上會喪失什麼權利?

一般而言,
對於未盡扶養義務的不肖子,也可透過下列途徑,剝奪他在民事上的權利,作為制裁:



一、喪失繼承權:
1. 未盡扶養義務,也是重大虐待行為,足以喪失繼承權: 
例如:對臥蹋病床之父母,不予探視照顧,也會被認定為是重大虐大之行為,  而喪失繼承權(註1)。
2.有此情形,宜將該子女不孝之具體情形載明於遺囑,並表明該人喪失繼承權;此種情形,亦可請公證人對遺囑進行認證 (註2)。 
3.但已經被繼承人表示原諒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民法第1145條第2項參照)。
二、喪失受遺贈權:

  1. 依據民法第1188條準用民法第1145條,未盡扶養義務者,受遺贈人也可能喪失受遺贈之權利。
  2. 有此情形,亦可載明於遺囑,表明該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贈與的撤銷:

  1.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受贈人對於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2. 但贈與人應在知道受贈人不盡扶養義務之時起1年內撤銷贈與才行。
  3. 還有,贈與人如對受贈人不盡扶養義務的行為表示原諒,就不能再主張撤銷贈與了。

四、 終止收養關係,使其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2、4款,如養子女遺棄養父母或不善盡扶養之責,法院可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讓該養子女無從繼承遺產。

不肖子的其餘民、刑、行政責任及其救濟方法,詳請參閱「老人被遺棄時,在法律上要如何救濟?」一文。

註釋:
註1: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民事判例: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
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
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
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
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
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
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
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
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註2:
司法院第 10 期公證實務研究會研究專輯第 25 則:
「法律問題:
被繼承人於遺囑中主張,繼承人對之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為使之喪失繼承權,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之規定,表示其不得繼承請求認證,
可否受理?應如何受理?
討論意見:
甲說:應予受理。
蓋此時認證僅在確認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意思表示;
至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是否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則留待事後有爭執時,再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判斷。

研究結論:採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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