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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婚前所買不動產於婚後出賣,該出賣價金是否列入應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之規定,
夫妻「婚後賺得(有償取得)」財產,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關於剩餘財產,可參閱:「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如何主張?」一文)。

夫妻一方婚後所賺薪資、投資股票賺錢所買的房子是婚後賺得的財產並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將婚前已買的房子拿去出售,所獲得的利益或財產之變形,是否屬於婚後所賺財產?

答案是:

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用遺產給付喪葬費,是否會被認定隱匿遺產而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雖已明文改採「限定繼承」,
(即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只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用拿自己原有的財產清償繼承債務。)

但民法第116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也就是說,若出現上述3種情形之一,繼承人就不能主張限定繼承,要拿自己的原有的財產清償繼承債務。

那麼,
將遺產用以清償喪葬費,是否會被認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而要拿自己的原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呢?

答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