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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婚前所買不動產於婚後出賣,該出賣價金是否列入應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之規定,
夫妻「婚後賺得(有償取得)」財產,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關於剩餘財產,可參閱:「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如何主張?」一文)。

夫妻一方婚後所賺薪資、投資股票賺錢所買的房子是婚後賺得的財產並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將婚前已買的房子拿去出售,所獲得的利益或財產之變形,是否屬於婚後所賺財產?

答案是:
仍屬婚前財產,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註1)。


註1:

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
上開不動產為被告婚前取得,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則變賣所得價金亦不生分配問題,
被告將變賣所得價金部分貸與他人而取得之債權,為婚前財產之變形,
不在分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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