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競爭對手,或許會核發警告函給競爭對手的交易相對人或潛在的交易相對人,
希望該交易相對人不要使用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以避免智慧財產權被侵害的損害擴大;
但另一方面,
核發警告函給交易人也會造成限制競爭等不公平競爭的情形,
為求取平衡,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註1),核發警告函應踐行下列程序:
一、先經公正機關確認權利受侵害:
應視智慧財產權種類的不同,分別取得下列証明文件:
- 專利權:
1.取得法院確認屬於專利權受侵害的「第一審判決」;
2.或取得「經司法院與行政院協調指定侵害鑑定專業機構」之「侵害鑑定報告」。
- 商標權:
取得法院確認屬於商標權受侵害的「第一審判決」。
- 著作權:
1.取得法院確認屬於著作權受侵害的「第一審判決」;
2.或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 即於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 並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註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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