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間」所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家庭成員」,依家暴法第3條規定包括:
- 配偶或前配偶(即丈夫、太太、前夫、前妻)。
-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包括以前及現在同居之男女朋友及其家人)。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包括父母與子女、岳父母與女婿、公婆與媳婦,就算已經離婚者也包括在內)。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包括伯、叔、姑、嬸、姨、舅及其配偶與子女、丈夫或太太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與子女,即使已離婚仍包括在內)。
至於「民事保護令的種類」可分為3種:
1.通常保護令:
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1年以下並以1次為限。
2.暫時保護令 :
- 被害人如有具體證據可證明遭受加害人施暴,法院即可在核發通常保護令前,不經審理程序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被害人安全。
- 因暫時保護令效力只是暫時的,所以在被害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或法院核准通常保護令或駁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時,暫時保護令就會失去效力。
3.緊急保護令:
- 被害人生命受威脅時,可由檢、警、縣市政府社會局聲請緊急保護令(被害人無法自行聲請)。如確有急迫情事,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 因緊急保護令效力也是暫時的,所以在被害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或法院核准通常保護令或駁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時,暫時保護令就會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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