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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家暴令(保護令)的內容為何?違反家暴令有何處罰?

家暴令的內容如下:
保護令
類型
內容說明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罪
執行單位
.限制令
禁止加害人再度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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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禁止接觸令
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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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遷出令
命令加害人搬出住所。如被害人居住房屋為加害人所有,則宜向法院說明加害人遷出後尚有其他住居所可供居住,無流落街頭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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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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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遠離令
命令加害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但加害人如請求住居所保密,該處所則無聲請遠離令之必要,因為遠離令會讓保密處理之住居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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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暫時使用權
命令加害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如汽、機車、證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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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警方
 .暫時監護權
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
但此款保護令只限父母聲請,祖父母只能依「11.其他保護令」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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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警方
禁止查閱令: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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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警方
 .暫時探視權
規定加害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
V



警方
.給付令
命令加害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醫療、財物損害、輔導、律師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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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10 .防治令
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等處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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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警方
11. 其他保護令
其他為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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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警方
以上11項保護令內容,「通常保護令」都可以聲請 (但核准與否,是由法院決定);
至於「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只是暫時保護被害人安全,故保護內容較通常保護令少,不含「8.暫時探視權」、「9.給付令」及「10.防制令」(即斜體字部分)。

違反法院「1.限制令」、「2.禁止接觸令」、「3 .遷出令」、「4 .遠離令」、「10 .防治令」者(即文字下有底線者),
構成家暴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如加害人以殺害、傷害他人生命、身體,公然侮辱,無故侵入住宅等方式違反保護令,
則除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外,
還可能要負殺人、傷害、妨害名譽、妨害自由等刑事責任(註1)
並就其所造成的損害對被害人負民事賠償責任(註2)


註釋:

註1:
家暴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請參閱:「家暴的加害人,通常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刑責)?」一文。

註2:
家暴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請參閱:「家暴的加害人,通常會有什麼民事責任?」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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