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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家暴與離婚之關係:

家暴與離婚的關係如下:

1. 加害人不能主張離婚:
  • 受到家暴的配偶若為躲避暴行而離家時,法院會認為被害人離家有「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的正當理由」,加害者不能請求受害者履行同居義務,也不能因受虐者離家躲避家暴而請求與被害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參照)。
  • 就算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遭受家暴,而無法讓法院認定被害人有不履行同居義務的正當理由;但「離家出走」、「警告逃妻」、「失蹤人口」基本上都不構成刑事責任(加害人既有能力家暴,應該有自我照顧的能力,原則上不會構成遺棄罪),不會因此而被抓去關,也不會被強抓回去履行同居義務,最嚴重的後果不過是:對方可以被害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為由訴請離婚而已,但這樣的婚姻,不要也罷。
2. 受害者可選擇離婚:
受害配偶可以選擇徹底切斷與加害人的婚姻關係。 
如果加害人不同意離婚,受害者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虐待」之規定,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目前實務見解已不若從前嚴苛,只要受暴力之一方能夠證實受有家暴,不必三張驗傷單,法院通常還是會判准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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