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所以,只要被害人提不出被家暴之證據,法律是不能處罰加害人的。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能夠提出的證據大致如下:
一、人證:
家暴當時所有「現場目擊、耳聞」的人都可以當證人。
因此,陌生人或被害人的朋友、子女、父母等親友,甚至到場處理的警員,在家暴當時若有在場目擊,都可以擔任證人,法律並沒有規定被害人的親友不能當證人。
但要注意的是,擔任證人時務必要據實陳述,不可因同情受害者對案情加油添醋,甚至顛三倒四,否則可能觸犯偽證罪。
二、物證或書證:
- 如身體被毆打時,可到醫院門診或要求開立「驗傷單」並「拍照」存證。
有人會顧念夫妻情份,不想提出告訴,以致未能及時驗傷,等到將來想告時,傷勢已經好了。
事實上驗傷之後也不定要告,被害人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可以慢慢去考慮,但傷勢一定要馬上去驗,不然傷勢好了就「船過水無痕了」。
如果不好意思去驗傷,至少要去醫院就診,留下就診記錄,將來萬一有訴訟發生時,還可以請法院調取醫院病歷。
- 如果物品被破壞,可「拍照」存證(但蒐證過程應先注意自身安全)。
- 如長期被辱罵精神虐待,可以:
1.秘密對加害人侮辱、毀謗、恐嚇言論「錄音、錄影」(但蒐證過程應先注意自身安全),
2.保留恐嚇「簡訊」,
3.或調閱騷擾電話之「通聯紀錄」(但通聯只有保存6個月)。
三、家暴令之聲請不以人證、物證俱全為必要,
例如恐嚇,通常只要能提出恐嚇簡訊、錄音,或目擊者證人中之任何一項證據,就有可能被法官採信,不必人證物證都具備。
不過證據越齊全,越容易獲得家暴令。
四、最後,請記明各項家暴之時間、地點、手段,並一一附上所蒐集之證據:
因法官在審理家暴令時,著重在犯罪之時間、地點、手段。所以,被害人在聲請家暴令時,請務必配合所蒐集之人證、物證,就上述三點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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