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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家暴令(保護令)與未成年子女監護之關係:

在爭取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的監護權時,實施家暴之配偶會被家暴法推定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 法院在審酌子女監護權歸屬時,重視的不是監護權人的經濟能力,而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也就是說法院主要是考量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及父母之品行、教養意願、能力及態度。
所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因此,加害者基本上是很難爭取到監護權的。
這樣,就算是沒有經濟能力的家庭主婦,也不用因害怕離婚後欠缺經濟基礎而喪失子女監護權。
  • 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後,被害人可能又會擔心自己的經濟能力不足以負擔子女未來的生活教育費用。
其實,教養子女是父母2個人的義務,所以不論有無監護權,都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因此,被害人可以要求未任監護權的加害人一起負擔子女之生活教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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