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家暴的加害人,對於被害人有下列給付義務 :
一、家暴行為本身的損害賠償:
(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為加害人的「暴力行為」,受有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時:
- 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財產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 此項請求權不以受害者「無過失」為限,受害者對於家暴發生如有過失,也只是請求金額會被減少而已。
(二)時效:
- 如果受害者自被施虐時起2年內不向加害人請求的話,加害人就可以拒絕賠償。
- 一般而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在刑事傷害部分起訴後以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省下裁判費用,但仍應在事發後2年內提起。
二、因家暴離婚所受損害及贍養費:
(一) 法院以被害人受到家暴而判決離婚時:
-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若被害人因離婚受有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可以向他方請求賠償。
- 依民法第1057條,被害人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也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
- 但以上兩種請求,都以法院「判決離婚」(兩願離婚不能請求,但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約定贍養費)及受害者「無過失」者為限。也就是說,對於家暴的發生,受害者有過失(如以言語刺激加害人)時,就都不可以請求。
(二) 時效:
依現行法,贍養費應在離婚起5年內請求給付(民法第126條);離婚所受損害賠償可在離婚起15年內請求給付(註1)。若逾期提出請求,加害人可以拒絕給付。
註釋:
註1:台南高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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