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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承租房屋被拍賣後,要向何人繳房租?

答案要看租賃關係有沒有被法院除去(註1)。


如果租賃關係沒有被法院除去,
而在拍賣公告登載該不動產有租賃契約時,
該租賃契約就由拍定人承受(及房東變成拍定人)。
此時,承租房屋被拍賣後,承租人(房客)仍可繼續以原承租條件(如租金、租賃期間等)繼續承租使用該不動產,
只是在不動產被拍定後,房東變成拍定人,要將房租(即原租賃契約所約定金額)交給房東。

反之,如果該租賃契約被法院除去
(如租賃契約訂立在抵押權設定之後,且該租賃契約使得最低拍賣價額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時),
那房客不是要準備搬家,就要與拍定人重新訂立租約才能繼續使用該不動產。



註1: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615號民事判例:
「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與第三人訂立租約,致影響於抵押權者,對於抵押權人雖不生效,
但執行法院倘不依聲請或依職權認為有除去該影響抵押權之租賃關係之必要,
而為有租賃關係存在之不動產拍賣,
並於拍賣公告載明有租賃關係之事實,
則該租賃關係非但未被除去,且已成為買賣 (拍賣) 契約內容之一部。
無論應買人投標買得或由債權人承受,
依繼受取得之法理,其租賃關係對應買人或承受人當然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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