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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8日 星期三

房客積欠房租時該怎麼辦?

房東若有收取押租金,
就要等到押租金抵償房租後,仍積欠2個月租金時(註1),
才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或電話錄音)催告房客在相當期間內(一般來說指5日以上)給付所欠租金。
房客在受催告後,仍未如期清償所欠租金時,
房東才可再發存證信函表示要終止租賃契約(註2)。

【例如:
雙方約定在月底繳納房租,但房客在1月31日起就開始欠租,
不過房客簽約時有繳納1個月的押租金,
這時房東要先將押租金拿來抵償1月份的租金,
等到3月31日,才算欠繳2個月租金。
所以,房東要在3月31日才能發函催告房客,要求房客在收到存證信函5日內繳納欠繳的租金,否則就要終止租約。
如果房客還是不在5日內繳清欠繳租金,房東就可以再發函終止租約。】

如果房客仍不搬遷,
這時房東應對房客提起遷讓房屋之訴,並請求房客給付所欠租金及租約終止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在獲得勝訴後,如房客仍不搬遷,則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強行將房客趕出房屋。

為免在催告後還要經歷冗長的訴訟程序才能強制執行把房屋要回,
房東可以在簽訂租賃契約時,
將租賃契約送請公證人公證,
而在公證書載明:
承租人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
及按期交付租金,或違約時給付違約金。
否則逕受強制執行。
如此,
在房客不按期繳納房租,
或租約期滿時,
就可以在不透過訴訟的情況下,直接聲請法院對房客強制執行,
命房客遷出房屋,或查封房客薪資等財產,以抵償租金(註3)。

註釋:

註1: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註2:
民法第440條第2項: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註3:
公證法第13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4 則留言:

  1. 若房客每20號要繳確三,四月份已兩個月未繳但因房租是繳頭前等於房客可住到5月20房東確要求10號搬若不搬要直接換鎖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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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
    3月份之租金最晚應在4月19日繳,4月份之租金最晚應在5月19日繳,所以到了5月20仍未繳租金,是欠了2個月之租金。但欠繳之租金仍應先以押租金(擔保金)抵償,若房客尚有相當於1個月的押租金,就要先拿來抵償3月份之租金,所以到6月20才能發函限期繳款、終止租約,並在終止租約後再來換鎖,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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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您好,
    依您上述的內容, 只須發存證信函二次是嗎?(一是催告繳租, 一是終止租約), 現在我也碰到相同的問題,很傷腦筋! 而且一定可以由帳戶扣款取得所欠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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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要發2次存證信函。
      若您是指查扣承租人帳戶,則須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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