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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日照權受侵害,可提起行政救濟:

當建照核發違反日照權保護之規定時,受害人得提起訴願、撤銷之訴,以撤銷該建照(註1)。


註1: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施工編第23條規定:『
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21公尺及7層樓。
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其高度超過36公尺者,應依本編第24條規定:
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30公尺以下,在其他地區為20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25公尺以上者。
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25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25公尺以上,面積在5,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1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足見『日照權』為前開建築技術規則所保障。
則上訴人以參加人所申請興建之22層高樓建物,
如將來興建完成,勢必影響上訴人住宅之景觀、日照,而折損其價值,
依保護規範理論,上訴人就核發系爭建造執照之處分,即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應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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