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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家暴的加害人,通常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刑責)?

對於家暴的加害人,除了聲請家暴令,避免繼續受害外,
還可以針對其家暴行為提起刑事訴訟,加以制裁。
一般而言,家暴加害人可能構成下列刑事犯罪:

(一)侵害生命、健康時:

1. 殺人罪:
加害人如將受害者殺死,這會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重傷罪:
加害人若基於重傷故意將受害者打到重傷,
也就是傷勢達到刑法第10條所規定:「毀敗一眼或二眼之視能;或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或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或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或毀敗生殖之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程度,
例如肝臟破裂,喪失多數重要功能時,就構成重傷罪。
重傷害之刑度相當高,依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會被處以5~12年有期徒刑。
3. 普通傷害罪(告訴期間6個月):
受害者所受到之傷勢若未達前述刑法第10條所規定的程度,加害人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對此類案件大都處有期徒刑4個月左右,得以易科罰金,所以原則上加害人是不會被抓進去關的。

(二)侵害自由時:

4. 妨害自由:
  • 如加害人將受害者反鎖在房內,或綁在柱子,會構成刑法第302條之剝奪行動自由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 若強迫被害人學狗叫、在地上爬,則會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三)精神虐待或辱罵時:

5. 恐嚇罪:
加害人若以言語或肢體上之動作恐嚇受害者,使受害者心生畏懼,如持刀恐嚇,或揚言:「要同歸於盡」、「對你娘家不利」等言語,讓受害者害怕;這會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加害人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6. 毀謗或公然侮辱罪(告訴期間6個月):
  • 加害人如「公然」對受害者謾罵:「王八蛋」、「狼心狗肺」等侮辱人格的話語,會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加害人會被處以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 加害人若對向鄰居或親友表示:「被害人與隔壁老王有一腿」,就會構成刑法第310條之毀謗罪,會被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四)侵害性自主時:

7. 強制性交罪夫妻間之強制性交,其告訴期間為6個月):
有些加害人是以性攻擊或性虐待之方式侵害受害者,
這時就算加害人與受害者有夫妻關係,彼此之間有為性生活之義務,
但誰都沒有權利用強迫的方式要求性行為,
否則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加害者可處3~10年有期徒刑。

(五)毀損財物時:

8. 毀損罪(告訴期間6個月):
加害人如故意將被害人之衣物剪壞,砸破被害人之汽車玻璃等,會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但應注意的是:
  1.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如上列罪名後面有在括弧內寫(告訴期間6個月)者),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被害人若念在夫妻多年情份,顧慮孩子或他人眼光而遲未提出告訴,沒有在知悉犯罪6個月內提出告訴,就只能容忍加害人逍遙法外,這是必須要特別注意的。
  2. 另外,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撤回告訴,讓加害人免受刑事追訴。因此,加害人與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若達成和解,受害者還是可以撤回告訴,以維持雙方情誼。
  3. 至於殺人、重傷、恐嚇、妨害自由、非夫妻間之強制性交等罪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則沒有告訴期間之限制,也不能撤回告訴。
  4. 至於提出告訴之機關,不限於警察局;地方法院檢察署也可以受理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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