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詐騙集團以應徵工作為由,
藉機要求求職者交出身分證、存摺、印章、密碼等資料,供詐騙集利用之情形。
如此,求職者不但求職不成,
反倒因身分證或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被檢警列為詐欺被告調查,必須南北奔波赴各警察局應訊,對求職者而言,無疑是二度傷害。
若出現以下狀況,就可能是求職詐騙陷阱:
- 應徵者只提供行動電話聯絡。
- 面試地點在車站、公園、咖啡店等公共場所,而不是在公司辦公室。
- 要求提供存摺、帳戶密碼,讓公司會計測試可否匯入新資。
- 要求交付身分證、提款卡、存摺或申辦電話門號。
- 求職者若遇到應徵公司以開立帳戶辦理薪資入帳,一定要親自到金融機構開戶,千萬不要交付個人重要證件(身分證)或提款卡,以免成為詐欺人頭戶。
身分證被騙取時,請馬上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電話掛失
(下班時間,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向戶役政系統網站掛失登記),
若是手機被騙走,請即刻向所屬電信公司客服部門申請停用;
一旦發生以上事實,都請立刻向警察報案。
留下求職廣告,證明自己確實是因求職被騙而交出存摺等資料(若未保留求職廣告,可至圖書館翻閱報紙影印作為證據)。
以上掛失、停用、報案記錄、求職廣告都可在刑事訴訟作為答辯之有利證據。
如不幸被法院冤枉,除找律師協助上訴外,也可將您的判決寄給司改會研究,以免他人日後也受到冤枉。
相關報導:
法官引用國際公約 求職淪詐欺犯…無罪(自由時報 2011-6-25)
相關無罪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三)按現今社會自由多元,各種行業推陳出新,倘非有與各該行業相關工作經驗之人,於未實際參與業務執行前,實難期僅憑徵人廣告或電話解說,而能發現求職陷阱或說詞有何破綻之處。…其(按:即該案被告)依報紙刊登之人事廣告之通常途徑求職,又非以不正當管道謀職,警覺性較低,復驟遇…詐騙集團成員以言語誆騙,依其學經歷及社會經驗,實難苛求其能即時察覺詐騙集團成員說詞有何蹊蹺。其因求職心切、考慮時間有限、應徵工作內容又非曾接觸之行業,致誤信『黃經理』(按:即該案詐騙集團)所言,陷於錯誤,遭騙取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尚非不能理解。其主觀上應僅預見所交付之帳戶係供匯入性交易所得,尚無預見『黃經理』可能將該帳戶轉為詐取他人匯款之用,應堪認定。被告…既欠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幫助故意,即與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未合,而不構成該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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