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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慎防存摺被詐騙集團利用:

詐騙集團為蒐集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
常以一個帳戶數千元的方式,向民眾購買帳戶。
有民眾貪圖小利,就將存摺、提款卡、密碼通通賣給詐騙集團做為人頭帳戶。
受騙的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詐騙集團所蒐購的人頭帳戶後,隨即被詐騙集團提領一空。
出售帳戶的民眾雖未接觸詐騙集團成員,也不認識被害人,
但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出售帳號給詐騙集團的民眾,提供帳戶讓詐騙集團作為犯罪工具,仍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


因檢警大力查緝詐騙集團的結果,
使得許多真正遺失遭詐騙集團騙取存摺、密碼、提款卡的民眾,
因其遺失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以領取被害人款項,遭受檢警,甚至法院的誤會,
也被當成詐欺幫助犯,十分冤枉。

為避免被冤枉,建議採行以下措施:
  1. 平時存摺、印章不要放在一起,密碼不要寫在存摺或提款卡上,也不要用容易猜的數字(例如生日、身分證字號)作為密碼。
  2. 存摺、提款卡、印章遺失時,應立刻向銀行辦理掛失。如因遭詐騙集團騙取而喪失存摺、提款卡、印章,更應向警察報案。 
  3. 留下求職廣告,證明自己確實是因求職被騙而交出存摺等資料(若未保留求職廣告,可至圖書館翻閱報紙影印作為證據)。
以上第2、3點可在刑事訴訟作為答辯之有利證據

如不幸被法院冤枉,除找律師協助上訴外,也可將您的判決寄給司改會研究,以免他人日後也受到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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