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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發生車禍時,哪些項目可以請求賠償?請求範圍為何?

發生車禍時,可請求之項目、範圍如下:
一、發生車禍時,民事賠償範圍如下:
1. 財產損失:

(1)車輛損害(應提出收據、估價單或明細表):
A. 零件:前5年每年折舊20%,第6年以後,均折舊為1/6。
EX:修10萬,頭1年車10萬,第2年8萬,第3年6萬,第4年4萬,第5年2萬,第6年以後1.67萬。
B. 工資:不折舊,但與零件合計不應超過車輛價值。
EX:新車價100萬,車齡5年,經折舊後車價為20萬,零件更換10萬元,經折舊後,可請求2萬元,故工資部分可請求上限為18萬元。
(2)其他財損:計算方式同上,但折舊率有所不同。

2. 身體受傷:

(1)醫藥費(應提出單據、診斷證明)
只能請求實付且屬必要之部分(如超等病房費,即升等住二人房之差額即不得請求)。
(2)看護費(應提出單據)
如為親友看護,得以親友因看護所減少之報酬作為看護費請求之參考標準。
(3)增加其餘生活支出或減少勞動力之損害:
例如:受傷不能工作之而減少之薪資(應提出薪資證明或所得稅等資料),或日後工作能力減損之薪資損失(應提出醫院鑑定)。
(4)不能工作之損失:
指車禍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
(5)精神賠償(即慰撫金)

3. 被害人死亡:

(1)支出下列費用之人,得對加害人請求下列賠償:
A. 醫療費。 
B. 看護費等增加生活需要所需之費用。 
C.殯葬費。 
(2)扶養費之請求。
依法被害人生前應扶養之人(如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子女等),得對加害人請求扶養費。
(3)慰撫金。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得對加害人請求因失去親人的精神賠償。
4. 過失相抵:
即各加害人僅依其對車禍過失比例負擔賠償責任。
EX:甲車禍撞傷乙,乙之損害總額為10萬元,甲之過失責任經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主因,被法院認定應負擔70%之責任,則甲只要賠償乙7萬元即可。

二、請求民事賠償,應注意2年時效:

1. 如果被害人從知悉遭加害人侵害時起2年內不向加害人請求的話,加害人就可以拒絕賠償

2.一般而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在刑事傷害部分起訴後以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省下裁判費用,但仍應在事發後2年內提起,因為侵權行為時效之計算,是從知悉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並非從加害人被檢察官起訴時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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