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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發生車禍時,誰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發生車禍時,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之人如下:

1. 行為人(加害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未成年人之父母:

民法第187第1項前段:「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僱用人: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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