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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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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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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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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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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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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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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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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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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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犯罪。
所以,只有車損之車禍,僅有民事賠償責任而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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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
(一)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1. 被害人或被害人之父母、配偶等告訴權人,應於知悉犯人6個月內向檢、警提出告訴;否則被告即無過失傷害之刑責。
2. 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被告達成和解,即可撤回告訴,使被告解免刑責;若在二審才達成和解,被告仍可將和解書陳報法院,以獲取緩刑。
3. 若有肇事責任,但未達成和解,而受傷情形不嚴重,或雖嚴重但僅為肇事責任次因者,法院多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二) 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酒醉駕車等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
1. 不待告訴,即直接進入偵查程序;不受6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
2. 在偵查中和解者,被告得請求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3. 經起訴後,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和解者,被告得請求法院給予緩刑。 若未和解但經車禍鑑定為次因者,有可能只判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否則多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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