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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發生車禍時,有何刑責?

發生車禍時,肇事者通常會有以下刑事責任:



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
  1.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
  1.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 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醉駕駛
刑法第185條之3:「
  1.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毀損?
不成立犯罪。
所以,只有車損之車禍,僅有民事賠償責任而無刑責。



要注意的是:

(一) 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罪

1. 被害人或被害人之父母、配偶等告訴權人,應於知悉犯人6個月內向檢、警提出告訴;否則被告即無過失傷害之刑責。

2. 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被告達成和解,即可撤回告訴,使被告解免刑責;若在二審才達成和解,被告仍可將和解書陳報法院,以獲取緩刑。

3. 若有肇事責任,但未達成和解,而受傷情形不嚴重,或雖嚴重但僅為肇事責任次因者,法院多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二) 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酒醉駕車等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

1. 不待告訴,即直接進入偵查程序;不受6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

2. 在偵查中和解者,被告得請求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3. 經起訴後,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和解者,被告得請求法院給予緩刑。 若未和解但經車禍鑑定為次因者,有可能只判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否則多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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