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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31日 星期二

學生霸凌,要負何種刑事責任?

霸凌的學生一般要負以下責任:




霸凌
行為 
例子法律責任
傷害
把人打傷
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罪):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
把人打成重傷
重傷罪:
依刑法第278條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5~12年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加以處罰。

所謂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是指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妨害
自由 
將人關進廁所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10年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不讓人上廁所   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加以處罰。
性侵  強迫他人性交、口交強制性交罪:
依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加以處罰。
對未滿14歲之男女強制性交,依刑法第222條第2款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所謂性交,依刑法第10條第5項是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下列性侵入之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強脫衣物撫摸性器強制猥褻罪:
依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加以處罰。
對未滿14歲之男女強制猥褻,依刑法第224條之1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鹹豬手摸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告訴乃論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  嗆說要打人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強取保護費恐嚇取財罪: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罵髒話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告訴乃論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散布不實謠言,讓人名譽受損刑法第310條毀謗罪(告訴乃論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毀損  故意刺破同學腳踏車輪胎依刑法第354條(告訴乃論罪):
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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