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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獲得執行名義後,如何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財產資料?


獲得執行名義後,可提出下列文件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財產資料。


一、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債權人為個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 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90 年 11 月 12日公司法修正後,得以 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 2.公司法第 392 條規定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 。 
  • 債權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檢附原取得執行名義時,呈送法院經認定具當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 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應檢附上述 3 項之 1 之證明文件外,尚應加附下列文件:
    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2.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如為政府機關應蓋有機關印信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

二、檢附「執行名義」證明文件:
債權人只要提出下列「執行名義」之一即可。
  • 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本及影本)
  • 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 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及影本。
  • 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本及影本。
  • 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正本及影本。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本及影本。
  • 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正本及影本。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本及影本。
  • 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 依仲裁法第 37 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正本及影本。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正本及影本。
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均與正本相符,且債權確未受清償及該執行名義並未喪失執行力,如有不實,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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