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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員工犯錯造成公司損失,可以從員工薪資扣抵(抵銷)嗎?

答案是,
在勞資雙方對數額仍有爭議前,雇主不能扣抵勞工薪資來填補雇主的損害。

換言之,
若勞資雙方已經就損害賠償金額達成共識,簽立和解書,
或者雇主對勞工發支付命令,勞工未異議,導致支付命令確定,
或如雇主對勞工提起民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並已確定等情形時,
雇主就有權扣抵勞工薪資,用以填補勞工對雇主所造成的損害。

否則,在損害賠償金額未達成共識前,雇主就先將勞工薪資用以扣抵損失,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之規定。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請求勞工局命雇主限期給付。雇主如不於期限內給付,將會被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款之規定,處以罰鍰(註1);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之規定之雇主,亦會被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科處罰金(註2)。

至於在損害未發生前,就先每月扣抵勞工薪資者,當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之規定,雇主應受以上規定處罰,並無疑問。

註釋:

註1: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608號判決:「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及『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分別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及第27條所明文規定;
違反該法第27條限期給付命令者,依同法第79條第2款規定,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又內政部73年12月15日(73)台內勞字第279913號函
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82勞動2字第62018號函分別釋示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
所稱「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事實已發生,
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
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獲賠償費用之意』
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未確定前,
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
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註2:
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則以:「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之給付,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同法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其立法目的乃在於確保勞工及其家屬生活必須之最低需求。
是以,雇主對於勞工所負給付薪資之債務,
在其對於勞工之債權請求權之範圍、金額確定前,
為民法第334條第1項但書所定,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之債務。」
為由,維持一審之認定,
判決該案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觸犯同法第7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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