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因為行政法院認為:
遺產稅是繼承人要繳的稅,
不是被繼承人(死者)生前要繳的稅。
所以不繳遺產稅時,
國稅局可以執行遺產,
也可以選擇執行繼承人的固有財產。(註1)
註1: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454號:「
判決遺產稅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課予繼承人的稅捐債務,並非被繼承人生前所發生而遺留下來之債務。
至於限定繼承,係以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遺留之債務,遺產稅既係繼承人自身固有的債務,而非被繼承人遺留之債務,自無限定繼承之適用。
故繼承人雖為限定繼承,其有繼承之事實仍然不變,
自應依法以繼承人身分負擔其固有之遺產稅債務。
又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自得任意對之為強制執行,債務人本無選擇權,
從而繼承人未依法完納遺產稅,經稅捐機關將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強制執行時,
無論是否為限定繼承,
其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均不限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尚可及於繼承人的固有財產,
蓋此時無論遺產或固有財產均屬於繼承人總體財產之一部分,
就遺產稅而言,自可以對繼承人之所有財產,包括其從繼承或分配之遺產所取得之孳息或收取孳息之權利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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