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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8日 星期六

網路購物及訪問買賣的7日猶豫期

近年來因為網路、電視購物風氣盛行,
而一般實體店家也不再於店內守株待兔,改為主動出擊尋找客戶推銷。
為避免消費者陷入廣告或推銷員的花言巧語中,或因未看到實物,而作出錯誤決定,
消費者保護法特別以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規範網路、電視購物及推銷行為,
讓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如不滿意,可在7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首先,介紹消保法有關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的定義:

1. 郵購買賣:

即企業經營者(賣方)以廣播、電視、電話、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法,使消費者未能實際檢視產品而成立的買賣契約。

例如:電視購物頻道、廣播賣藥、網路購物、電話推銷、郵購等。

2. 訪問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賣方)未經消費者(買方)邀約,在營業場所外所從事推銷,所成立的買賣契約。

例如:

(1) 推銷員未經邀請,就到家裡或上班處所推銷瓦斯安全器材、清潔用品。

(2) 風景區鏢客:就是將遊客當作鏢靶進行兜售商品的業者。如在日月潭將遊客攔下,推銷茶葉或山產之行為。

(3) 企業經營者,以贈品、試用、邀請函、說明會等方式勸誘消費者至企業經營者之營業處所後,在營業處所趁消費者無購買商品的心理準備時,從事推銷之行為,也屬於訪問買賣。例如:

A. 護膚中心以試用為名義誘使消費者前往護膚中心體驗護膚,再趁機推銷保養品或護膚療程。

B. 舉辦說明會,再當場推銷商品。

其次,
因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所以,就算商品或廣告上註明「一經拆封,不得退還」、「貨物既出、概不退還」,也是無效之約定,
消費者仍可在收受商品7日內以退回貨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約之方式解除買賣,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4 則留言:

  1. 想請問一下 沒有公司行號的
    例如私釀藥酒 買了想退的話
    一樣可以用 訪問買賣退嗎
    那 地址是寄到她家去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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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他是透過訪問買賣向您兜售,
      那麼,只要他是藉由賣私釀藥酒營利,
      就算沒有公司行號,
      一樣可以在7日內主張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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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一下 沒有公司的推銷
    只有電話跟地址 是否依樣可以用訪問買賣比較退錢
    那 寄到他家一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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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您好:
    您指的應該是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之「無要約寄送」,即企業經營者未經您同意就將商品寄給您。這時候您可以依消保法第20條,限期請他將商品取回,若他不在期間內取回,就視同他已經拋棄該商品。當然您也可以主動將該物品寄回,再向他索取郵寄等費用。
    另消保法所謂企業經營者,不以公司為限,自然人、商號也都可以是企業經營者,而適用消保法。

    消保法第20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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