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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2日 星期六

禮券「限期消費、逾期無效」之記載,有效嗎?

禮券「逾期無效」的字樣,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很多人可能都買過百貨公司、量販店禮券或便利商店的儲值卡之類的東西。
消費者持券或持卡前往消費時,
卻發有些現店員主張禮券、儲值卡印有「本禮券至某年某月某日為止,逾期無效」的小字,
消費時間已過,不能再用。
遇到這樣的問題,消費者不必理會店員「消費時效已過」的主張。
因為消基會表示,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
再依民法第147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加長或減短之,也不能事先拋棄時效利益,
若在禮券等印上「本禮券至某年某月某日為止,逾期無效」的字樣,
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即屬無效。
所以就算過期了,只要在15年內,還是可以持該禮券向店家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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