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並沒有將颱風假列為有給休假日。
因此,
各級縣市政府依行政院所頒布「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所發布的颱風假,對私人企業是沒有拘束力的。
勞資雙方若未約定颱風假是否上班及颱風假上班是否給付加班費時,
因颱風導致停工是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的,
依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所以,颱風停工當天,
勞工可以不用給付勞務(即上班),雇主不得視為曠職或強迫以事假處理;
但雇主也可以不用給付工資,
若勞工來上班也只是一般出勤,無須另給付加班費(除非已達加班標準)。
因此,勞委會所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
也只規勸性的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而未強制性的規定雇主「應」不扣發薪資。
當然,勞雇雙方若已事先約定颱風假為有給休假日,勞工放颱風假,雇主仍應支付工資;
勞資雙方若約定颱風假仍須出勤者,勞工就不能因颱風假拒絕上班,否則仍屬曠職。
但不論如何,
於颱風天出勤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均應立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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