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每個人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
因此,對於家人的負債,
- 若未依約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提供擔保品供債權人抵押,
- 或未依法、依約成為連代債務人,
- 也沒有協助家人脫產(如隱匿、移轉財產,或辦理假的抵押權設定等),
就不用負責。
但是,
- 欠錢的家人一旦死亡,就要依照民法繼承編的規定處理。
依民國99年6月10日修法後之規定:
若發現繼承債務明顯高於遺產,
此時可以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所謂拋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都不繼承,
所以不用對過世親人的債務負責。
但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為之。
若發現繼承債務並未明顯高於遺產,
則建議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讓自己只就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負責;
也就是說,
若繼承債務高於遺產,則以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責即可
(如繼承債務有200萬元,遺產只有100萬元,則只要將遺產100萬元拿來還債權人即可,未還完的100萬元,無須再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
若清償繼承債務後,仍有剩餘,則可分享剩餘之遺產
(如繼承債務只有90萬元,遺產有100萬元,以遺產清償負債後,所剩餘的10萬元就由繼承人繼承)。
- 另外,若您的子女未成年(未滿20歲),或擔任受監護者之監護人,
對於他們的侵權行為(如打人),
要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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