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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5日 星期六

如何避免訴訟進行中不動產被過戶?

不動產訴訟最怕的就是訴訟進行前或進行到一半,不動產就遭被告移轉第三人,造成日後取回不動產的困擾。

而避免訴訟進行中不動產被過戶的方法大概有二種:

一是於訴訟進行前或進行中,向法院聲請對該不動產假處分(註1)。
如此,被告就不能處分(如買賣、贈與移轉登記,設定抵押)該不動產;
但缺點是假處分須繳交不動產價值全額的擔保金,所費不貲。

二是於起訴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向法院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
再拿該證明請求地政機關登記該訴訟繫屬之事實(註2)。
這時,地政機關會在謄本上記載:
「(一般註記事項)依ΟΟ法院ΟΟ年ΟΟ月ΟΟ日Ο字第ΟΟ號函證明文件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ΟΟ年度(訴)字第ΟΟ號ΟΟ案件訴訟中」。
如此,雖不能禁止被告處分該不動產給第三人,
但可以主張該第三人可從土地謄本明知該不動產是有訴訟糾紛的,
該第三人就不能主張善意取得該不動產(註3),
也就是說,即便被告將該不動產移轉給第三人,你還是有機會在獲得勝訴後將該不動產登記回自己名下。

關於上述2種方法,後者雖然效力較弱,也不能在訴訟前為之,但不用繳交擔保金,仍不失為一種經濟的保全方式。



註1:
關於假處分,請參閱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以下

註2: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1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註3: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規定為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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