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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30日 星期六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如何主張?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是指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夫妻「剩餘財產」有差額時,「婚後有償取得財產」(即勞務或投資賺來的財產)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均分「剩餘財產差額」的權利(註1)。

【舉例】

(一) 夫於婚後以薪水購入房子一棟,價值800萬元,於離婚時尚有貸款200萬元;妻婚後將薪資存入銀行,於離婚時存款150萬元,並以薪資購買金飾,於離婚時價值50萬元,無負債。於離婚時,如何分配財產?

【答】
1. 首先,財產各歸名義人所有,債務各自負擔。

2. 其次,決定何人得請求剩餘財產:
夫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800萬-200萬=600萬
妻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150萬+50萬=200萬
3. 妻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較少,得對夫請求財產差額400萬元的一半,即妻得對夫請求200萬元 。

(600萬-200萬)÷2=400萬÷2=200萬

(二) 承上,如離婚時,夫於婚前已購得土地一筆,價值2000萬元;妻於婚後因繼承取得土地一筆,價值330萬元,及婚後因車禍獲得20萬元慰撫金,對剩餘財產分配有無影響?

【答】
無影響。
因為婚前取得財產、婚後無償取得(繼承、贈與)之財產及慰撫金,並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對象,均不列入剩餘財產之計算。


以上是指夫妻未協議如何分配財產之情形。
事實上,夫妻協議離婚時,可以一併談妥財產要如何分配。
例如上面所舉的例子,夫妻可約定妻直接將妻之土地、珠寶及銀行存款都過戶給夫,夫將房子及貸款都過給妻,並約定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雙方若未對剩餘財產之分配達成任何協議;
或是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後,發現他方另有剩餘財產,造成他方剩餘財產比你還多時,
就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
從你知道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內,
或自離婚之日起5年內,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亦即,
剩餘分配請求權必須在知道有剩餘財產起2年內主張
,或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的5年內行使。
也就是說,離婚後超過5年,不管何時知道他方尚有剩餘財產,都不能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了。



註釋:

註1: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第2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3項)第1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件」如下:

一、夫妻間適用「法定財產制」:
除非夫妻婚後以書面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並向法院聲請登記;否則就依民法第1005條適用「法定財產制」。
一般人婚後多未約定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所以大部分的夫妻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有四:
  1. 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
  2. 離婚、
  3. 婚姻無效被撤銷、
  4. 改用其他財產制,
發生以上所述任何一種情形時,都可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三、將夫或妻現存有償取得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分別列入夫或妻之「剩餘財產」:
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 所以只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列入剩餘財產入分配;「婚前財產」則不列入分配。
其次,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之取得,與婚姻生活之貢獻無關,就算是婚後取得,也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四、夫妻之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
是指剩餘財產少的一方得向較多的他方請求平均分配差額;但平均分配若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2 則留言:

  1. 我和先生已合意至法院辦好分别財産制
    請問:
    1. 這算是法定財産制消滅嗎?
    2. 半年後,先生後悔,他可以向法院主張(剩餘財産分配請求權)嗎?
    註:目前我們正進行判决離婚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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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在法院辦完分別財產制登記時,法定財產制消滅。
      於辦完分別財產制時,你先生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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