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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該如何選擇?

一、夫妻財產制有3種:


(一)  共同財產制:
是指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皆組成夫妻「共同財產」;
夫或妻所負的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及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註1)。
(二)  分別財產制:
其特點在於: 
夫妻名下財產,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可單獨處分(買賣、設定抵押等)、管理及收益(如出租);至於債務則是各自負擔: 
如此,配偶的債權人就不能以「夫妻財產共有」為由,來查封你名下財產。
(三)  法定財產制:
夫妻「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
1.夫妻名下財產,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可單獨處分、管理及收益;至於債務則是各自負擔:
 這點與分別財產制相同。
2.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是指夫妻一方死亡、離婚,或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後有償取得財產」少的一方或其繼承人可向多的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註2
正因為「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導致偶債權人可在扣押你配偶財產受償未果時,向法院聲請改定分別財產制,再代位你的配偶向你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藉此對你的財產強制執行(註3
二、至於如何選擇夫妻財產制:
前面「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都是「約定財產制」,
必須夫妻書面合意選定共同或分別財產制,並到法院完成登記後,
才能適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若未合意選擇共同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完成登記,就通通適用「法定財產制」。大部分的夫妻都沒有以書面合意選擇約定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所以大多適用「法定財產制」 。
因為「共同財產制」頗多不便,通常不會有人選用。
大部分的夫妻通常會為了保有對自己名下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並避免被配偶的債務拖累,會考慮是否選用「分別財產制」。

但如前述,
因為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也是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所以,「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主要差異只在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已。
如此,就要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對您有利而定。
若您的配偶經濟條件不佳,您配偶的債權人可能會以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方式查封您的財產。這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您而言是不利的,建議您早日改用分別財產制,以免被剩餘財產請求權拖累(註3
若您的配偶經濟條件甚佳,而你的財產雖然比另一半少,但沒什麼負債,不會發生您的債權人以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方式查封您配偶財產的情況,保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你有利。此時無需改定分別財產制,以免喪失對您的另一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


註1:

所謂「特有財產」是指:
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品,
2.夫或妻職業上所需的物品,
3.夫或妻所受贈與,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共同財產」,除非另有約定外,否則均由夫妻共同管理。
夫或妻所負的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及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特有財產請求清償。
只是關於共同財產之債務,卻以特有財產清償;或夫妻特有財產之債務,卻以共同財產清償者,可請他方求補償。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一半,歸死亡一方之繼承人繼承,其他半數則歸生存之夫或妻所有。
如果夫妻離婚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另有約定外,即由夫妻各取回約定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而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亦由夫妻取得一半。

註2: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參閱「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如何主張?」一文。

註3:
關於配偶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查封您的財產,請參閱「討債新招: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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